
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
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管理,确保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汽车类: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等理论考试(科目一)每人40元;汽车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二)每人190元;道路驾驶(含夜间)考试(科目三)每人100元。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对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者,每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的,考试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主体,考试费不得由各驾驶培训单位代收代缴,也不得收取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三、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除西宁市上缴本级国库外,其余市、州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此前发文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3〕843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1日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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