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版(2020)车险,涉水险等保障已经并入车损险,不需要单独投保了。
当然,你可以主动投保一个附加险,就可以免除发动机涉水保障,以便减轻一点保费压力。
这个附加险叫作“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但是,有时候可能你自己并不想免除这项责任,而是保险公司或者业务员有意给你附加了这项免责特约条款,你是否有注意到呢?
这次要让大家看的这起车险纠纷,还真是有点意思。
(案号:(2022)鲁06民终1601号)
2021年5月,董某为自己的奔驰车,向阳光财险投保了一份商业车险,包括车损险、商业三责险、驾乘无忧险等保险责任。
2021年9月,董某因遇暴雨,路上积水,致保险车辆车身大半部被水淹没,致使车辆熄火被损。
董某向阳光财险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的定损太低,董某无法接受,于是起诉了保险公司。
一般来说,就算定损不及预期,也不至于差距大到需要起诉的地步。
那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董某的车险保单的责任免除条款中,附加了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毁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没有加粗加黑进行强调。
也就是说,通过这个附加险,原本按照新版车险应该赔偿的涉水责任,被免除了。
董某否认投保单是自己签名,而且自己没有收到过保单,甚至也没有人告知他有这项免责约定。
而且董某认为,按照新版车险规定,发动机涉水责任是涵盖在车损险中的,并不需要单独投保。

于是,保险公司一方认为董某车辆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而董某坚持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全部车辆损失。
双方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发动机进水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
在双方共同参加下依法委托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董某所投保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董某车辆损失为152261元。

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将保险条款及其说明交付给董某,或通过平台推送给董某,董某并未收到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且保险条款中关于涉水险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没有进行加粗加黑进行明确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作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阳光财险败诉。
看完这起车险纠纷后,各位车主也要注意了!
虽然按照新版车险,涉水险、玻璃险、自燃险已并入车损险,而且不再设绝对免赔率,但是如果你很在意这些保障,那么在投保时也要仔细看看保险责任,是否有附加免责的约定。
按照新版条款,涉水险是可以附加免责特约的(如上文所述),免赔率也是可以附加的。
如果没有特殊需求,建议还是不要去附加这些减轻保险责任的附加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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