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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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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1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或者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修理者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或者行驶驱动电机。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主要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29632-202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包修期内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交通费用补偿的规定。

    修理起止时间计算

    (1)修理开始时间

    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修理开始时间,即送修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应当包括在修理时间之内。

    (2)修理结束时间

    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照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讯信息通知消费者提车,该通知的提车时间即为修理结束时间,即交车时间。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车辆交付前在修理者处的留置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之内;如果因修理者的原因导致实际交车时间比通知的交车时间晚,则延迟的时间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提供备用车

    (1)修理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2)备用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手续且能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

    (3)提供备用车的开始时间从单次修理的第6日起,修理结束后,消费者应当将备用车返还修理者。

    交通费用补偿

    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和车辆的使用价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也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他补偿方式。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2023年第4期,转载请标明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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