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顺风车成了越来越多人的出行选择。
和网约车的营利性质不同,顺风车有着更为明显的共享特征,乘客可用略低的费用解决出行问题,司机也可在顺路的情况下分担出行费用。
随着顺风车业务量的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也随之提升。那么,私家车跑顺风车遇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就目前已有案例来看,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需要综合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和驾驶行为、疲劳状况来得出结论。
案例一
2019年12月,田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2020年5月,田某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行程终点在家附近。
驾驶途中,田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搭乘乘客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田某车辆用于顺风车行程,属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顺风车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为顺风车,田某在平台注册的也是顺风车,路线终点为田某家附近,且田某也没有向搭乘乘客收取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可以认定田某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非营运行为,可以认定田某从事顺风车行为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关于免除赔偿责任条款的约定是指,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该案中,田某与乘客的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因此并没有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
综上,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20年4月,林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2020年6月,林某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搭载两名乘客。
驾驶途中,林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车上两名乘客轻微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车辆以私家车名义投保,却承接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车辆性质改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林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及乘客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利用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经查,发生事故前林某已在顺风车平台注册586天,期间共接单5次(接单频次少);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时行驶的路线与其本人日常出行路线一致(上下班顺路),并不因搭载乘客而明显增加路途;林某在平台上发布订单及接受订单的频率属于合理范围,未明显超出私家车的使用频率(不以营利为目的)。
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体现出其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营运,根据深圳《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林某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并不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增高,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据此,该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私家车跑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触发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很多车主关注的焦点所在。
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若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对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质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约予以免除。
在此提醒,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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